儒戶、生員與元明社會治理形式變遷——以基層儒士優免為中間
作者:李 佳(吉林年夜學文學院中國史系副傳授)
來源:《史學集刊》2022年第6期
摘 要:元明易代后,元代實行的儒戶軌制與生員軌制皆得以延續,但前者已經掉往了圈定優免對象的效能,后者在明初擴年夜發展,成為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重要渠道。之所以出現這種轉變,是因為蒙元時期將儒學視為一種宗教文明,明代則將儒學晉陞為官方獨尊的政治文明,并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流動形式。明代調整基層儒士治理軌制,安慰天生了一個新興的,且具有較年夜開放性的儒士特權階層,從而使14世紀包養網以降的中國社會經歷了深入的變革。
關鍵詞:儒戶;生員;優免;元明;社會治包養理形式
秦漢以降的中國社會逐漸構成了一種優待儒士的傳統,在許多歷史時段,即便是尚未獲得科舉功名的基層儒士,也在分歧水平上獲得了優免權。所謂優免,是指國家依據必定標準寬免部門社會成員的租賦、力役,亦稱為復、除等。進進13世紀,蒙古勢力興起,此前華夏包養等地實行的基層儒士優免軌制遭到沖擊,廢壞殆盡。在這種歷史佈景下,耶律楚材等人推動蒙元統治者實行儒籍軌制,部門基層儒士隨之獲得了優免權。元明易代后,明代的待士政策與軌制又有怎樣的推演?前輩學者對元明兩包養網排名代基層儒士優免問題的研討已經獲得了一些主要結果,[1]對筆者皆有啟發意義。可是,此前研討多取或元,或明的斷代研討路徑,在解說元明易代視野下基層儒士優免軌制變遷軌跡及其意義的問題上,則另有繼續探討的空間。基于上述思緒,本文比較剖析元明兩代的儒籍軌制與生員軌制,由此深刻討論基層儒士優免權變動問題,不當之處,尚祈方家批評斧正。
一、蒙元時期基層儒士的優免
在蒙元進主華夏以前,漢地戶籍軌制雖發達,但并沒有設置儒戶這一類別,天然也就不觸及儒戶優免的問題。蒙元時期創設儒籍軌制,起于窩闊臺汗時期的戊戌選試。當時,耶律楚材勸導窩闊臺任用儒臣,主張開展考選儒士的活動。
楚材奏曰:“制器者必用良工,守成者必用儒臣。儒臣之事業,非積數十年,殆未易成也。”帝曰:“果爾,可官其人。”楚材曰:“請校試之。”乃命宣德州宣課使劉中隨郡考試,以經義、詞賦、論分為三科,儒人被俘為奴者,亦令就試,其主匿弗遣者逝世。得士凡四千三十人,免為奴者四之一。[2]
蒙哥汗在位期間,聽從月合乃建議,亦有考選儒士之舉。“歲壬子(1252),料平易近丁于華夏,凡業儒者試通一經,即分歧編戶,著為令甲”。[3]忽必烈主政后,在高智耀的推動下,為儒戶下發了公函作為免役的憑據。“世祖在潛邸已聞其賢,及即位,召見,又力言儒術有補治道,重複辯論,辭累千百。帝異其言,鑄印授之。命凡免役儒戶,皆從之,給公函為左驗”。[4]至元十三年(1276),元朝最后一次在漢地開展了年夜規模的儒戶考選活動,“國家遣使試儒生于列郡,以經義、詞賦兩科,中選得為免差儒戶”。[5]
相對南方包養網排名儒戶的產生過程而言,蒙元在江南地區并未舉行專門的考試,而是由平易近戶自報家狀,經由官府審驗后確定。南宋儒士陳仁子云:“至元二十六年(1289)仲春,欽奉詔旨:‘江南在籍儒人,種田者納地稅,商販者納商稅,其余橫枝兒差役并行蠲免。’九天之云下垂,萬木之卉怒長,猗歟休哉,德至渥也。”[6]至元二十七年(1290),元朝中心當局在答復浙東道儒學提舉司的公函中云:“江南秀才甚多,若盡從供具手狀俱作儒戶,恐真偽難辨,虛添數多。擬合將歸附之初元籍儒戶于儒戶項下作數,外據已后續收儒戶,即今科舉不決,合無于平易近戶內抄數。”[7]
1237年,時在戊戌選試舉行之先,窩闊臺汗就頒布了《選試儒人免差》詔令,規定儒戶享有免去部門徭役的權利,云:“中選儒士,如有種田者,輸納地稅;買賣者,出納商稅;開張門面營運者,依行例供出差發除外,其余差發并行蠲免。”[8]由此可見,儒戶除繳納地稅或商稅外,其余徭役皆被免去。至元四年(1267),忽必烈頒布簽軍詔令,在這道詔令中特別說明免去儒戶的軍役:“仲春,詔遣官簽平陽、太原人戶為軍,除軍、站、僧、道、也里可溫、答掉蠻、儒人等戶外,于系官、投下平易近戶、運司戶、人匠、打捕鷹房、金銀鐵冶、丹粉錫碌等,不所以何戶計,驗酌中戶內丁多堪當人戶,簽軍二千人。”[9]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當局確定了針對江南新附地區儒戶的優免政策:
儒戶免差事。前件議得,儒戶除迤北路分于至元十三年選試外,據迤南新附往處在籍儒戶,于內如有投充別項,各色別無定奪,其余籍內儒戶除納地稅、商稅外,其余雜泛差徭并行蠲免。至元二十四年閏仲春初旬日,柳林飛放處奏過,欽奉圣旨:“那般者了也。”[10]
總體來看,蒙元時期的儒戶成為國家法定優免對象,且此種權利一向延續至元末。許有壬,延祐二年(1315)進士,卒于至正二十四年(1364),他認為:“華夏至宋播,浙文教幾熄,金源氏決裂之余,設科取士,士氣奄奄,僅屬而吾鄉登第者余五十人。圣朝戊戌之試復其家者,子孫于今賴之。”[11]從儒家士人的自我言說來看,起于窩闊臺汗時期奉行包養網價格的儒戶優免政策,確實有助于改良儒學之士的際遇。那么,儒籍軌制何故成為蒙元時期落實優待儒士政策的軌制形態呢?這其實與當時已經實行的僧戶、道戶免役的軌制親密相關,早在成吉思汗時期,僧、道就已經擁有了這項權利。“成吉思天子時,不所以何諸色人等,但種田者俱各出納地稅。外據僧、道、也里可溫、答掉蠻種田出納地稅,買賣出納商稅,其余差役蠲免有來”。[12]在蒙古統治者優待僧、道的佈景下,耶律楚材將儒士比附于已經具有優免權利的僧、道兩種戶計。“汰三教,僧、道試經,通者給牒,受戒,許居寺、觀。儒人中選者,則復其家”。[13]需求留意的是,在蒙古勢力南進的晚期,漢地與江南處所儒學均遭到嚴重破壞,當時,儒士群體位置低下,缺少聚學之所。是以,以戶籍軌制作為優免儒士的手腕,就成為一種既有僧、道戶優免成例可循,又能夠覆蓋更多基層儒士的一種軌制選擇。
在蒙元設立儒戶,并賦予其優免權利的同時,也請求儒戶實行“出丁進學”的戶役。至元二十九年(1292),元當局頒布詔令,云:
諸州府直隸者,有受敕傳授仰本路官將管下免差儒戶內,選揀有余閑年少後輩之家,須要一名進府、州學,量其有無,自備束修,從傳授讀書,修習儒業。若無余閑後輩可以讀者,不得樁配。責要本路官朔看拜廟,就加省視,勿令廢替。非儒戶而愿從學者,并聽。[14]
由此可見,元代儒戶若家有余丁,必須出丁進學。年夜德十年(1306),元當局再次強調此事:“在籍儒人,不遣後輩進學,別習他業,量事輕重,申各處提調官究治。”[15]可以明確的是,底本出生儒戶的生員,已經憑借儒戶成分擁有優免權。那么,其他戶籍之人為生員者,能否擁有優免權呢?需求說明的是,雖然在忽必烈時期,蒙古統治上層就已經開始奉行復建處所儒學的政策,但直到14世紀初,也并未對處所儒學的生員額數做出通行全國的規定。在年夜德二年(1306),元成宗詔曰:“學糧贍養師生,全國慣例。生員多寡,各隨所宜。”[16]
實際上,蒙元時期處所官學的人數,甚至能否實行生員優免軌制,各地情況并非齊一。今朝,可以從一些處所史志資料中檢索出蒙元時期生員具有優免權的事例,如:至年夜二年(1309),襄陽路谷城縣“擇編氓後輩之英俊者,蠲其庸調,使之就學”。[17]天歷二年(1329),彰德路“凡諸生隸學者,悉捐雜徭,勿令與凡平易近等”。[18]至正元年(1341),漢川縣“閱生徒無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19]至正十九年(1359),紹興路“諸生之業于茲者,既復其家,俾得遂志于學”。[20]上述資料時間跨度較年夜,且觸及多地,由此推測元朝針對生員優免這一問題能夠并沒有出臺內容周詳的全國性政令。能否可以對生員采取優免辦法,取決于當地官員的態度與經濟狀況,如漢川縣事例:“辛巳(1341),楊侯觀自詞臣出宰,政行訟清,百廢咸舉,將有事于庠宮。首會廩粟多寡,學籍漫缺乏稽,則征耕者所授地,約正之得隱田百頃有七十畝,歲增谷一百七十石有奇,曰:‘是足養矣。’”[21]在“廩粟”富餘的情況下,漢川縣方“閱生徒無力役在官者,檄所司弛之”。是以而論,元代處所官可以隨機應變,頒布“復其家”,或許僅僅蠲免生員自己差役的差異化政令,這些政令明顯帶有臨時而舉的顏色。
綜上所述,從窩闊臺汗時期開始,以考選與自報家狀兩種方法將部門儒士編籍為儒戶,并給予儒戶優免部門差役的權利。除儒戶外,也有一些其他戶籍的生員獲得了優免權利。總體來看,蒙元時期以儒籍與生員軌制為手腕,圈定了基層儒士的優免對象,這一優免軌制體系具有如下三個要點:第一,儒籍軌制起于1238年的戊戌選試;第二,蒙元時期的儒籍軌制內嵌于戶籍軌制體系,直接覆蓋部門基層平易近眾,構成一種長期存在的基礎性優免軌制;第三,蒙元時期并沒有就生員優免問題出臺通行全國的法規條文,雖然部門生員獲得了“復其身”,或許“復其家”的優免權利,但存在顯著的處所性差異,缺少需要的軌制保證。
二、元代儒籍軌制在明代的變化
在元末明初戰事尚未止息的情況下,朱元璋非常留意對前朝戶籍的彙集,并請求諸色戶籍人等“各以原報抄籍為定,不許妄行變亂,違者定罪,仍從客籍”。[22]洪武三年(1370),“籍全國戶口,每戶給以戶帖”。[23]在明初彙集元代戶籍,隨后制成戶帖的過程中,元代儒籍軌制得以傳承。正德年間,閣臣李東陽為南京禮部尚書耿裕傳世戶帖題記云:“禮部尚書青崖耿公以家躲公牘示予,其一為其祖汝明公洪武初所給戶帖……戶帖稱耿氏為儒籍,蓋因元之舊而然。”[24]在傳世的明代歷朝進士履歷文獻中亦存有許多關于儒籍進士的記載,據錢茂偉統計,明代儒籍進士共有155人。[25]
有明一代確有儒戶,但明代儒籍軌制很快就出現了平易近籍化的趨向。馬志超應用弘治官修的《徽州府志》展開研討,他認為在洪武九年(1376),徽州府生齒統計時將儒戶歸并于平易近戶,這其實是明代儒戶平易近籍化的濫觴。正統以后,明當局戶籍治理松動,儒籍平易近籍化成為一種常見的現象。[26]關于明代儒戶何故平易近籍化的緣由,高壽仙做過如下討論:“明初確定戶籍,基礎上以元朝舊籍為定,保存了一些元朝時期的戶籍類別,但明朝自己并不設立此籍。儒籍就是這般,所以洪武年間,儒籍進士特多,其后日益稀疏,就是因為在元朝為儒戶者才可繼續稱儒戶,而明朝新興起的儒士并不克不及歸進儒籍。”[27]高壽仙所論,其實指出了兩個主要問題:其一,明代儒戶的來源重要為元朝舊籍;其二,明代儒戶后繼乏人,新興起的儒士群體并不克不及歸進儒籍。此外,尚存兩個問題有待進一個步驟討論:第一,相對元代而言,明代儒戶的包養網規模若何?第二,明代的儒戶能否具有優免權?
相對元代儒戶而言,明代儒戶的體量變化趨勢若何呢?限于文獻記載的缺掉,今朝很難確切統計元明兩代儒戶的數量。蕭啟慶依據元代浙東道、慶元路、鎮江府、松江府、建康路五地數據展開討論,“五地儒戶均勻占(五地)總戶數的0.85%。元代江南各省進籍戶數為一千一百八十四萬零八百戶,若依上述比例推算,則整個江南儒戶總數當在十萬零六百四十七戶擺佈,加上漢地儒戶(三千八百九十戶),總數約為十萬四千五百三十七戶”。[28]馬志超在統計明代儒戶數量時,采取與蕭啟慶近似的方式,以漳浦縣等14個縣的數據為依據,推算14個縣儒戶數與14個縣總戶數的比例為0.0505%,以洪武二十四年(1391)全國總戶數10 684 435戶為準,則洪包養網武二十四年全國約有5396戶儒戶。[29]從蕭啟慶與馬志超二人的推算結果來看,明初全國儒戶數遠低于元代全國儒戶數。但應留意的是,蕭啟慶明確指出他關于江南儒戶數的推算,“僅為一個極為粗略的估計……只可視為最高的能夠數”。[30]綜合以下情況來看,其實很難就元明兩代儒戶數做出確切的包養說明,于此產生一個能夠的推測是:就明初與元代儒戶數最高的歷史時段比較而言,儒戶的規模趨于萎縮,而非擴年夜。
元代儒戶最主要的權利,即享有優免權,那么明代儒戶能否也延續了這一特權呢?在《明會典》等各種傳世的明代官修典制文獻中,也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免去儒戶徭役的記載,反而是儒戶與平易近戶一體當差的規定見于諸種官修處所志。如弘治官修《徽州府志》載:洪武九年(1376),“本府再取勘,得軍、匠、平易近、醫、儒、僧、尼、羽士等戶,內醫、儒、僧、尼、羽士與平易近一體當差”。[31]弘治官修《休寧縣志》載:“儒、僧、道差徭與平易近一體,故并于平易近戶。”[32]由此可見,儒籍成分在明後期就不再構成免役的依據,儒戶要與僧、道戶一體應役。
洪武三年(1370),瓊州包養知府宋希顏復興當地儒學,重建被損毀的文廟年夜成殿,“是年,以學田并進有司,議存府、州、縣舊籍儒戶,紆其役,專備修繕”。[33]宋希顏“議”存儒戶,免其差役,這從側面說明當時國家并沒有出臺相關法則,于是,儒戶免役與否才成為個別處所官的議題。查正德《瓊臺志》與萬歷《瓊州府志》所統計諸色戶籍,自明初以降皆并未單列儒戶,“賦役”條面前目今亦無儒戶免役的記載,這說明宋希顏之議很能夠并未構成記錄在案的軌制,只逗留于“議”的層面。
還需求說明的是,相對元代儒戶“出丁進學”的戶役而言,明代對儒戶并無戶役規定。正統元年(1436),英宗諭云:“生員出缺,即于本處官員、軍、平易近之家選考端重英俊後輩補充包養網。”[34]在明代,儒戶之家能否出丁進學,已經不再成為當局管控的內容,這與元代的儒戶軌制存在明顯差異。
綜上所述,明代雖然繼承了元代的儒籍軌制,但筆者認為,明初相對元代儒戶數量較多的歷史時段而言,儒戶數量趨于降落。明代雖然沿襲了元代儒籍這一戶籍類別,但儒戶的免役權與出丁進學的軌制皆廢而不可。這些轉變說明,明代的儒戶區別于其他戶籍的獨特徵趨于萎縮,儒籍軌制不再構成明代國家治理基層儒士的主流軌制。
三、明代基層儒士優免軌制的重建
通過上文討論可見,明代雖然繼承了元包養代的儒籍軌制,但卻廢除了元代賦予儒戶免役的權利。這能否意味著明代優待儒士的政策力度弱于蒙元時期?進明后,針對基層儒士的優免軌制畢竟發生了怎樣的變化?為答覆包養網心得上述問題,起首要廓清明初重建學校軌制的情況,朱元璋在洪武二年(1369)頒布詔令,曰:
古昔帝王育人材,正風俗,莫先于學校。自胡元進主中國,蠻夷腥膻,淨化華夏,學校廢弛,人紀蕩然。加以兵亂以來,人習斗爭,鮮知禮義。今朕一統全國,復我中國先王之治,宜年夜振華風,以興治教。今雖內設國子監,恐缺乏以盡延全國之英俊,其令全國郡、縣并建學校,以作養士類。[35]
朱元璋認為,學校軌制廢弛是蒙元時期的弊政之一。明朝在頒給平易近戶戶帖之前,就已經著手處所府、州、縣學的重建,并隨之確定了生員額數與優免事宜。“洪武初,令在京府學生員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日給廩膳,聽于平易近間選補,仍免其家差徭二丁”。[36]以后明代不斷強調要遵守洪武之制,如正統元年(1436),英宗諭云:“生員之家,并依洪武年間例,優免戶內二丁差役。”[37]嘉靖二十四年(1545),明朝從頭制訂《優免則例》,并頒行全國,規定“教官、監生、舉人、生員,各免糧二石、人丁二丁”。[38]相對于明初生員優免軌制而言,嘉靖二十四年后,不僅優免“二丁”,亦優免“糧二石”。
還需求進一個步驟說明的問題是,明代生員既包含國子生,也包含處所府、州、縣學中的廩膳生、增廣生與附學生。此中,國子生與廩膳生具有優免權無疑,至于增廣生與附學生優免與否,則另有待說明,這也是討論明代基層儒士優免軌制不克不及回避的問題。
先看增廣生的情況。洪武二十年(1387),“上以南方學校無名包養網師,生徒廢學,命吏部遷南邊學官之有學行者教之。增廣生員,不拘額數,復其家”。[39]此為明代設置增廣生員之始,并有“復其家”的明確詔令,但此條資料只能說明南方增廣生的情況。至宣德朝,明當局正式明確各地增廣生額數,亦免徭役。《明會典》載:“宣德三年(1428),定增廣生員,在京府學六十人,在外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按例優免差徭。”[40]再看萬歷《紹興府志》的記載:
其云優免,蓋專指人丁。如曰其人既為京朝官矣,其父、兄、子、弟、仆從并得免差,初無免田之說。是時在方而猶且未及,況雜流吏丞乎?其后優免冒濫,以田準丁,遂滋詭寄之弊。至嘉靖乙巳(嘉靖二十四年),該科聲名,始定免田等差,與丁均配,聊以救弊云爾,豈初制哉?若生員僅免家丁,尤有考據,國初免廩膳,宣德三年始免增廣,皆云免其家差徭二丁也。[41]
上述引文的宗旨在于批評明朝優免軌制由“免丁”推演至“免田”,明代賦役軌制視野下的“丁”與“田”換算之事,頗為復雜,并非本文關注焦點。此處值得留意的是,在作者的敘述中,嘉靖二十四年的《優免則例》,以及增廣生自宣德三年(1428)以降獲得優免權皆作為例證被說起,由此證明優免軌制確實覆蓋了生員中的增廣生群體。
相對于增廣生而言,附學生的情況則復雜得多。明代附學生之設,始于正統時楊瓚之議。楊瓚,永樂末進士,正統時任鳳陽府知府。正統十二年(1447),“瓚言平易近間後輩可造者多,請增廣生員,毋限額。禮部采瓚言,考取附學。全國學校之有附學生,由瓚議始”。[42]《明史》云:“額外增取,附于諸生之末,謂之附學生員。凡初進學者,止謂之附學,而廩膳、增廣,以歲科兩試等第高者補充之。”[43]成化四年(1468)蒲月,禮部官員建議:“革往附學生員”,兵科給事中陳鶴建議保存附學生員,但考慮免除此群體的優免權,陳鶴言:“今之進學者圖優免其家差役,則不與優免可矣。”禮部官員認為既為生員,則應具有優免權,覆奏云:“生員不與包養優免差役,亦非舊制,俱難準行。”[44]至此,禮部革往附學生員之議遂不了了之。因禮部官員與陳鶴所爭之事為附學生員往留,以及附學生員能否應保存優免權的問題,由此推斷,在成化初年,附學生員是免役的。
再看一則明人關于附學生員優免問題的議論。顧潛,弘治九年(1496)進士,弘治十七年(1504)受命提調北直隸學校,顧潛云:
誠恐經該仕宦不可詳審,便作附學生員名色,濫容衣著禮服,概行蠲免雜差,乃至衣冠謬加于愚頑,徭役偏累于貧窶,深為不便。為此仰抄案行府,即使轉行所屬備查,本院先后批發候考童生,俱令青衿丱角……有司如遇審編均徭之時,通將各童研審,果是氣質秀氣,年歲幼小者,暫免僉撥,聽候考選。如年壯質濁,文理全昧,不勝作養者,徑就坐撥應得差徭。[45]
在顧潛看來,童生不經詳審就成為附學生,隨即獲得優免權,這是一項有待改造的弊政。由此可見,明代附學生員確實獲得了優免權,雖然屢受批評,在個別處所執過程度能夠存在差異,甚至能夠在國家層面討論過廢止該項優免權,但實際的情況是,該政策并沒有遭到最基礎性動搖。
綜上所述,蒙元時期儒士優免的軌制聚焦于儒戶,兼及部門生員。明代則將儒士優免的起點從戶籍這一層級轉變至學校生員群體。是以,明朝樹立后,元代的儒籍軌制與生員軌制皆得以傳承,但前者已經掉往了作為圈定優免對象的效能,后者在明初擴年夜發展。在有明一代年夜興學校的佈景下,國家優免基層儒士的方法已經從元代“能否在籍”與“能否在學”并行的雙軌制,過渡至“能否在學”這一種軌制,體現出元明優待儒士的政策既存有繼承性,又存在嚴重的軌制差異。
四、基層儒士優免政策與元明社會治理形式變遷
通過上文討論可見,蒙元時期的基層儒士優免軌制體系雖然含有儒戶與生員兩個維度,但在具體運作過程中,儒戶的優免權顯然更有保證。這是因為蒙元時期并沒有頒布針對生員優免的統一法則,各路、府、州、縣能否優免生員?是“復其家”?還是“復其身”?其中差異極年夜,難做必定之論。相對蒙元而言,明代廢除了儒戶優免的軌制,將給予生員優免權的規定寫進國家典章,歷朝傳承。那么,緣何明代在基層儒士優免這一問題上,往戶籍而取學校?下文將剖析元明兩代基層儒士優免政策的差異,并說明包養其在何種意義上反應出元明易代視野下社會治理形式的變遷。
(一)政策差異:一種宗教崇奉與主導性政治文明
南宋鄭思肖云:“韃法:一官、二吏、三僧、四道、五醫、六工、七獵、八平易近、九儒、十丐。”[46] “九儒十丐”之說或有夸張,但儒士在元代社會中的位勢近于僧道,甚或落后僧道,其實是沒有疑問的。蒙哥汗頒布《秀才免差發》詔令:“僧人每、葉爾羌每、師長教師、達什愛滿每的體例里,漢兒河西秀才每,不揀什么差發,徭役不教當者。”[47]在蒙哥汗的語境中,“河西秀才”顯然指向儒生,這種將儒士比附于僧道,且列于最后的做法,反應出在蒙元統治者的觀念中,對儒士的定位其實是與僧道同質化的。元代處所儒學常以“廟學”稱之,尤其重視孔子祭奠活動。至元六年(1269)四月,中書省令曰:“今移文各路遍行所屬,如遇朔看,自長、次以下正官同首領官率領僚屬吏員,俱詣文廟燒噴鼻。”[48]蕭啟慶對蒙元優待儒士的緣由做過如下論述:“蒙前人在進侵各文明地區后,對各地宗教之高低優劣固無力加以判別,因此一視同仁,而把各種教士皆比之為薩蠻,視為‘告天祝壽者’,無益于國,予以‘答剌罕’的成分,別與編氓,優免賦役。”[49]
相對而言,明代以儒學立國,明太祖朱元璋在討論儒、釋、道三者之于國家的意義時云:“假設三教,惟儒者凡有國家不成無。”[50]明代優免基層儒士背后的訴求顯然與蒙元時期存在嚴重差異,不在于優待“告天祝壽者”,而在于培養與儲備人才。朱元璋包養網云:“夫全國未嘗無賢才,顧養之之道何如耳?嘗命全國學校,凡平易近間後輩愿遣進學者,聽復其身家。”[51]正德內閣首輔李東陽批評元代的待儒政策,云:“按《元史·選舉志》分全國為十等,儒居其九,正人于是知元祚之不長。”[52]嘉靖五年(1526),御史楊宜反對減少生員名額,上疏言:“史冊所載,有增廣生員,增置學舍者矣,有沙汰全國僧尼者矣,未聞有沙汰生員之名也。”[53]在元代,耶律楚材導引窩闊臺汗以儒士比附僧道設立儒戶,部門儒士方獲得優免權利;在明代,御史楊宜則以生員比附僧尼為恥辱之事。
總體來看,蒙元時期之所以優免基層儒士,是將儒家文明作為一種宗教包養加以推重。在蒙古貴族傾向僧道,又兼取諸種宗教觀念的文明環境中,儒士所遭到的重視水平顯然不及僧道。蕭啟慶對元代儒戶的位置做過如下評論:“儒家思惟遂從‘道’的位置轉變為許多‘教’的一種,而儒士也掉往唯我獨尊的傳統位置,不過是幾個遭到優崇的‘成分團體’之一罷了。”[54]與之相對,明代以儒學立國,針對儒士的優免軌制顯然剔除了蒙元時期的宗教考慮,主動進步了儒學在國家政治生涯中的位置。
(二)社會治理形式變遷:從存留儒士群體到培養儒士階層
蒙元時期雖然采取了優待儒士的政策,但顯然有興趣把持儒戶的規模。至元二十七年(1290)后,儒戶的傳承重要依據血緣關系世襲。傳世儒籍戶帖《休寧縣儒學教諭劉文新襲儒戶帖文》詳細記載了年夜德五年(1301)劉文新請求繼承其父劉福龍儒學戶籍的經過,頗為難得的是,此戶貼還保留了休寧縣儒學、徽州路儒學與徽州路總管府的批復記錄:
照得,至元二十六年蒙路學發下印信,儒籍數內有齋諭劉福龍正籍。儒人劉文新系自己親男,至元二十七年已供作儒戶,肄業。申乞實施。得此。除已依準所申,令劉文新依例承襲齋諭,赴學講課及申覆下屬照驗關外,請照驗實施。準此。至元二十七年抄定戶籍冊內查得,劉文新的是儒籍,系齋諭劉福龍親男,即來文雷同。據此。除外,合下,仰照驗,依備往事理,劉文新依例承襲齋諭,肄業實施。[55]
在劉文新申報承襲儒籍的過程中,至元二十七年(1290)劉氏被定為儒籍一事被反復說起,這成為劉氏后代得以繼承儒籍的主要條件。由此可知,相對其他社會成員而言,元代儒戶是一個封閉性的群體。這個群體雖然享有優免權,但卻很難產生跨越戶籍界線的社會輻射效應。是以,元代儒戶并不構成國家引導社會成員向下流動的一個常規渠道。
相對元代而言,明代廢除了儒戶的優免資格,生員成分成為絕年夜多數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需要條件。至明中期以降,生員進學考試已經發展為縣試、府試與道(院)試三級軌制,普通社會成員成為生員的渠道穩定,這與元代儒戶重要依賴血緣傳承之封閉屬性判然不同。明代無論是國子生,還是府、州、縣學中的廩膳生、增廣生、附學生,都享有優免權,這與元代生員能否享有優免權要受限于處所官員的情況判然不同。總體來看,明代構成了一個針對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軌制化途徑,且具有較年夜的開放性。
還需求說明的是,明代學校與科舉關系親密,《明史》云:“科舉必由學校。”[56]此說當然偏于絕對,但也確實反應出對年夜多數明朝人而言,成為生員是參加科舉的殊途同歸。明中期以降,在生員規模不斷擴年夜的情況下,鄉試解額卻極為無限。據明代文征明預算,鄉試錄取率僅約為3.33%。文征明言:“國家進仕之制雖多途,而惟學校為正。學校之升,有進士,有鄉貢,有歲貢。歲貢云者,有司歲舉一人焉。鄉貢率三歲一舉,合一省數郡之士,群數千人而試之,拔其三十之一,升其得雋者曰舉人。”[57]那么,當明代生員向下流動的比例長期處于一個較低程度時,是什么氣力促動通俗平易近眾依然努力于成為生員呢?一個主要的原因是,那些進進科舉軌道的平易近眾,即便最終不克不及獲得舉人,或許進士的功名,也可以憑借生員成分,獲得國家賦予的優免權。這樣一種優免軌制的存在,自己就構成科舉功名之外的另一個功利化目標,成為一種安慰諸色戶籍平易近眾投身處所官學的動力。
明中期以降,生員人數眾多,優免過濫,慢慢演變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據顧炎武估計,明末生員總數約為50萬人。陳寶良則認為,若考慮到生員地區分布不均所帶來的統計差異問題,明末生員人數很能夠已經超過60萬。[58]顧炎武云:“全國之病平易近者有三:曰鄉宦,曰生員,曰吏胥。是三者,法皆得以復其戶,而無雜泛之差,于是雜泛之差乃盡歸于小平易近。”[59]顧炎武所論之生員規模與生員獲得優免權的社會影響,其實從側面印證了本文的觀點:明代以賦予生員群體優免權作為一種社會治理手腕,培養了一個位在通俗平易近眾之上的儒學生員特權階層,從而導引了整個社會的流動標的目的。這是元明易代視野下國家官方政治文明趨向儒學化的結果,同時又促進了這一進程的深化。
綜上所述,元代的儒籍軌制與生員軌制在進明后皆得以延續,但前者已經掉往了圈定優免對象的效能,后者在明初擴年夜發展,成為基層儒士獲得優免權的重要方法。之所以出現這種轉變,是因為蒙元時期將儒學視為一種類型的宗教文明,明代則將儒學晉陞為官方獨包養尊的政治文明,并樹立與之相適應的社會流動形式。總體來看,元明易代視野下國家治理基層儒士的軌制變更,是明代官方政治文明儒學化的現實投射,安慰天生了一個新興的,且具有較年夜開放性的儒士特權階層,從而使14世紀以降的中國社會經歷了深入的變革。
注釋:
[1] 代表性結果如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位置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討》上冊,中華書局2007年版,第371-414頁;呼明虎:《元代的儒戶與處所官學》,《華東師范年夜學學報》(教導科學版),1989年第1期,第15-20頁;陳寶良:《明代儒學生員與處所社會》,中國社會科學出書社2005年版;郭培貴:《〈明史選舉志〉考論》,中華書局2006年版;馬志超:《平易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平易近籍化》,《安徽史學》,2019年第6期,第32-41頁。
[2]《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中華書局1976年版,第3461頁。按:考試的時間在戊戌年(1238),故稱“戊戌選試”。
[3]《元史》卷一三四《月合乃傳》,第3245頁。
[4]《元史》卷一二五《高智耀傳》,第3073頁。
[5](元)虞集:《道園類稿》卷一八《焦文靖公彝齋存稿序》包養網比較,新文豐出書公司編輯部編輯:《元人文集珍本叢刊》第5冊,新文豐出書公司1985年版,第489頁。
[6](宋)陳仁子:《牧萊脞語》卷一四《儒戶免役頌》,《續修四庫全書》本,集部第1320冊,上海古籍出書社2002年版,第367頁。
[7](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三《抄戶局攢報儒籍始末》,文淵閣《四庫全書》本,臺北商務印書館影印本,1986年,第648冊第355頁。
[8](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一《選試儒人免差》,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25頁。
[9]《元史》卷九八《兵一》,第2513頁。
[10](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二《儒戶免差》,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38頁。
[11](元)許有壬:《至正集》卷三二《王濯纓集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11冊第227頁。
[12](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條格》卷二九《中統五年正月》,《續修四庫全書》本,史部第787冊,第854頁。
[13](元)蘇天爵:《元名臣事略》卷五《中書耶律文正王》,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451冊第550頁。
[14](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一《歲貢儒吏》,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30頁。
[15](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續修四庫全書》本,史部第787冊,第692頁。
[16](元)拜柱等纂修:《通制條格》卷五《學令》,《續修四庫全書》本,史部第787冊,第692頁。
[17](明)薛剛纂修,(明)吳廷舉續修:《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八《谷城修學記》,書目文獻出書社收拾:《japan(日本)躲中國罕見處所志叢刊》第21冊,書目文獻出書社1991年版,第876頁。
[18](明)武億:《安陽縣金石錄》卷一○《彰德路儒學創置雅樂重建講堂》,中國東方文明研討會歷史文明分會編:《歷代碑志叢書》第14冊,江蘇古籍出書社1998年版,第304頁。
[19](明)薛剛纂修,(明)吳廷舉續修:《嘉靖包養網湖廣圖經志書》卷三《儒學記》,書目文獻出書社收拾:《japan(日本)躲中國罕見處所志叢刊》第21冊,第312頁。
[20](清)杜春生編:《越包養中金石記》卷一○《康里公勉勵學校記》,新文豐出書公司編輯部包養網 花園編輯:《石刻史料新編》第2輯第10冊,新文豐出書公司1979年版,第7381頁。
[21](明)薛剛纂修,(明)吳廷舉續修:《嘉靖湖廣圖經志書》卷三《儒學記》,書目文獻出書社收拾:《japan(日本)躲中國罕見處所志叢刊》第21冊,第312頁。
[22](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一九《戶口一》,中華書局1989年版,第129頁。
[23]《明太祖實錄》卷五八,洪武三年十一月辛亥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討所1962年版,第1143頁。
[24](明)李東陽:《懷麓堂集》卷四一《書耿氏家躲公牘后》,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50冊第447頁。
[25]錢茂偉:《國家、科舉與社會——以明代為中間的考核》,包養北京圖書館出書社2004年版,第310頁。
[26]馬志超:《平易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平易近籍化》,《安徽史學》,2019年第6期,第39頁。
[27]高壽仙:《關于明朝的籍貫與戶籍問題》,《北京聯合年夜學學報》,2013年第1期,第32頁。
[28]參見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位置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討》上冊,第388、389頁。
[29]參見馬志超:《平易近以籍定:明代的儒籍及其平易近籍化》,《安徽史學》,2019年第6期,第35、36頁。
[30]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位置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討》上冊,第389頁。
[31](明)彭澤、(明)汪舜平易近纂修:弘治《徽州府志》卷二《戶口》,《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史部第180冊,齊魯書社1997年版,第634頁。
[32](明)程敏政纂修,(明)歐陽旦增修:弘治《休寧志》卷一《戶口》,北京圖書館古籍出書編輯組編:《北京圖書館古籍珍本叢刊》第29冊,書目文獻出書社2000年版,第475頁。
[33](明)歐陽璨等修,(明)陳于宸等纂:萬歷《瓊州府志》卷六《學校志》,書目文獻出書社收拾:《japan(日本)躲中國罕見處所志叢刊》第6冊,第175頁。
[34]《明英宗實錄》卷一七,正統元年蒲月丁亥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討所1962年版,第346頁。
[35]《明太祖實錄》卷四包養網六,洪武二年十月辛包養卯條,第925頁。
[36](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七八《選補生員》,第452頁。
[37]《明英宗實錄》卷一七,正統元年蒲月丁亥條,第346頁。
[38](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二○《賦役》,第135頁。
[39]《明太祖實錄》卷一八六,洪武二十年十月丁卯條,第2789頁。
[40](明)申時行等修:《明會典》卷七八《選補生員》,第452頁。
[41](明)蕭良干、(明)張元忭等纂修:《紹興府志》卷一五《田賦志二》,《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史部第200冊,第613頁。
[42]《明史》卷一六一《楊瓚傳》,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386頁。
[43]《明史》卷六九《選舉一》,第1687頁。
[44]參見《明憲宗實錄》卷五四,成化四年蒲月庚申條,“中研院”歷史語言研討所1962年版,包養網第1091、1092頁。
[45](明)顧潛:《靜觀堂集》卷八《學校事》,《四庫全書存目叢書》本,集部第48冊,第534頁。
[46](宋)鄭思肖:《心史》下卷,《四庫全書禁毀書叢刊》本,集部第30冊,北京出書社2000年版,第100頁。
[47](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一《秀才免差發》,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25頁。
[48](元)佚名:《廟學典禮》卷一《仕宦詣廟學燒噴鼻講書》,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648冊第327頁。
[49]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位置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討》上冊,第379頁。
[50](明)朱元璋撰,(明)姚士觀等編校:《明太祖文集》卷一○《釋道論》,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23冊第107頁。
[51]《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洪武二十一年八月甲午條,第2906、2907頁。
[52](明)李東陽:《懷麓堂集》卷四一《書耿氏家躲公牘后》,文淵閣《四庫全書》本,第1250冊第447頁。
[53](明)林堯俞等纂修, (明)俞汝楫等編撰:《禮部志稿》卷七○《疏止沙汰令》,文淵閣包養網《四庫全包養網價格書》本,第598冊第185頁。
[54]蕭啟慶:《元代的儒戶——儒士位置演進史上的一章》,《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討》上冊,第414頁。
[55](明)劉灝:《休邑敉寧劉氏本支譜》附錄《休寧縣儒學教諭劉文新襲儒戶帖文》,明嘉靖三十六年刻本。轉引自于磊:《新見元代徽州儒戶帖文及其相關問題研討》,《安徽史學》,2018年第5期,第121頁。
[56]《明史》卷六九《選舉一》,第1675頁。
[57](明)文征明著,周道振輯校:《文征明集》卷一七《送周君振之宰高安敘》,上海古籍出書社2014年版,上冊第462頁。
[58]有關明代生員人數的推算,可以參見陳寶良:《明代儒學生員與處所社會》,第215頁。
[59](清)顧炎武:《生員論中》,(清)顧炎武撰,劉永翔校點:《顧炎武選集》第21冊,上海古籍出書社2011年版,第7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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